民事诉讼法2013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变革:从基本制度到审判程序全面解读
自2013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版本,亦即于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版,全面调整并深化了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以下是该版本的主要内容及其核心要点。
一、第一编:总则
基本制度:确立了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明确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强化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管辖规则:除了常规的管辖规定,新增了协议管辖,允许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进行管辖。针对公司相关的诉讼,如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等纠纷,明确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外案件,重大案件将由中级法院管辖。
诉讼主体:扩大了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提起诉讼。保障了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第二编:审判程序
普通程序:明确了起诉的条件,包括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明确性。规定了诉讼中止的情形,如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等。
特别程序:针对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特定情形,设立了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并在选举日或公告寻人等特定时限内审结。
二审与再审:明确了二审的范围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再审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
三、新增及修订要点
新增行为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并列。电子数据正式被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为了应对小额纠纷,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在各省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再审程序得到了优化,明确了再审事由和审查程序。
四、施行条款
该修正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管辖细则作出了补充规定,如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军人离婚的管辖等。
此次修订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不仅保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还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使法律制度更加贴近现实需求,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