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刘鑫为什么不判刑
江歌案中,刘鑫未受刑事追责的深层次原因,涉及到了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共同犯罪的界定、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多个层面。让我们逐一解读:
一、在法律因果关系的上,刘鑫的行为与江歌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并未被法律认定为因果关系。虽然刘鑫锁门等行为存在过错,但并未被法院认定为直接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按照刑法的标准,需要满足“原因行为直接引发结果”的条件,而刘鑫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标准。对于刘鑫在面临危险时锁门的行为,也存在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的争议。如果认定为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那么刘鑫可以免受刑事责任。
二、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刘鑫并未与陈世峰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或者协同犯罪的意图。共同犯罪需要“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无证据表明刘鑫与陈世峰事先有通谋或协同犯罪的意图。缺乏合谋证据,陈世峰的行凶目标虽然最初指向刘鑫,但刘鑫并未参与或教唆其犯罪行为。
三、从司法管辖权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来看,陈世峰已在日本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刑事责任已得到追究。中国法律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同一犯罪行为不会进行重复审判。由于刘鑫的行为发生在日本,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有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国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对境外行为进行追溯。
四、在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区分上,刘鑫因未履行救助义务被判赔偿江歌母亲,但这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过错只需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关联,而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达到更高的标准。刘鑫的行为虽然被道德上认定为过失,但并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五、在证据和法律程序方面,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刘鑫明知陈世峰会行凶并故意将江歌置于险境。即使刘鑫申请再审,也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
刘鑫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核心原因,在于其行为与江歌死亡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不成立,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民事赔偿已对其行为进行追责,但刑事追诉需满足更严格的法律标准。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和证据不足也影响了对其刑事立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