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事本形写剧判赔!

奇闻趣事 2025-05-11 09:09www.198689.com奇闻趣事

【扬子晚报报道】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文学创作的门槛相对较低,许多普通用户也热衷于在网络上撰写文章,甚至以此吸引粉丝。一起涉及网络文学创作的案件在南京高楼法院引发了广泛关注。

项某是某公司的行政人员,与谭某是公司内部的同事。一次,该公司员工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内容围绕项某为了追求公司同事谭某而抛弃家庭的事情展开。文章中不仅涉及项某和谭某的姓氏、工作状况,还详细描述了他们的家庭状况。项某和谭某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给他们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于是将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徐某的陈述部分或全部属实,其行为依然侵犯了项某和谭某的名誉权。因为徐某在文章中明确指出了项某和谭某的姓氏、工作状况和家庭状况,这样的描述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法院指出,徐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主观猜测项某是为了追求谭某而抛弃家庭,这种行为是对项某名誉的侵犯。

法官指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以真人真事或特定对象为刻画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的文学作品,若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的文章明确指向了项某和谭某,并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因此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南京高楼法院的法官韩浩表示,网络文学的发展改变了读者的阅读习惯,但即使文学作品具有虚构的本质特征,也不能忽视某些作家通过文学作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实际问题。本案中,徐某在微信公众号上的表述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对项某和谭某的品德进行了贬低,形成了侮辱,降低了他们的社会评价。徐某的主观恶意明显,具有违法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文学爱好者,在行使文学创作自由权的必须注意把握分寸和正确的法律边界,特别是在以真人真事或特定对象为刻画对象时,切勿打着文学创作的旗号来逃避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文学带来的乐趣的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任国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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